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
1、总布置图及布置中与消防有关的消防间隔、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火灾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
3、搭建防火/防烟隔断和建筑结构。
4、疏散、灭火电梯。
5、灭火供水及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消防应急走廊、应急灯、紧急广播和疏散命令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室内装饰。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与消防有关的其他内容。
13、核对有效证件,提供消防产品合格证。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1、自来水未接,消防设备主电源未接配电室。
2、发电机自动切换功能和配电板未调试。
3、消防室内无外接电话。
4、防火室内没有防火门窗。
5、防火池证明:数量,一次补充时间(48小时内)。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委托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流程图
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性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
租赁或转让合同(改建工程)
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原工程平面图(改建、扩建工程)
现场办理流程:窗口受理→任务分工→承办人审核→技术复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送达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